华夏聚顺优选六个月持有债券(FOF)A,华夏聚顺优选六个月持有债券(FOF)C: 华夏聚顺优选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发布日期:2024-08-23 20:52 点击次数:179
华夏聚顺优选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
(F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聚顺优选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目 录
华夏聚顺优选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规范基金运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
金中基金指引》
、《基金中基金估值业务指引(试行)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夏聚顺优选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
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一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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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六个月最短持有期限,投资者认购/申购每份基金份额后,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申购确认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赎回。
四、本基金资产若投资于港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
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
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能
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六、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
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
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的通知》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用于基金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属于
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积极履行反
洗钱职责,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不属于联合国、中国有权机关或其他司法管辖区有权机关制裁
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联合国、中国有权机关或其他司法管辖区有权机关制裁的国
家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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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夏聚顺优选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
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书》及其更新。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金份额发售公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销售办法》
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的修订。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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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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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个月。
。
港股通交易且该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
以届时公告为准)
。
含当日)
,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持有期期满后(含持有期到期日当日)投资者可以申
请赎回。
而言)或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
月后的月度对应日。在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
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
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
额的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顺延
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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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的行为。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机构的操作。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额净值的过程。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有人服务的费用。
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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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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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夏聚顺优选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基金中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六个月持有期。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
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六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
月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月无此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
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在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
回申请;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
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
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日为非港
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但本
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六个月持有期,如果投资人多次认购/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
一份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的时间可能不同。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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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主动的资产配置、基金优选,力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C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及其他条件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前
后端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A 类、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销售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等,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新的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其他条件,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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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相关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基金的发售方式,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
中列明。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份额类型为投资者认购时选择
的相应类别)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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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人应及时查询。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以确保其认购基金份额比例低于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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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利息。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
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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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六个月持有期。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
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六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
月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月无此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
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在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
回申请;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
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
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日为非港
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但本
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六个月持有期,如果投资人多次认购/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
一份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的时间可能不同。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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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认购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即基金合同生效日六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含
当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认购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赎回业务的,
认购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
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每笔申购
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
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
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对于尚未开始
办理赎回业务的基金份额,投资人提出的赎回或者转换转出申请不成立。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行选择适当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华夏聚顺优选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
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港股通非交易日或者发生港股通暂停交易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
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3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4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
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华夏聚顺优选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
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T+2
日内计算,并在 T+3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
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赎回费率(如有)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和/或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前端
申购费,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后端申购费。实际执行的收费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华夏聚顺优选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费率或
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
金资产的赎回费用除外)
、销售服务费(如有)等销售费用。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购申请。
日基金资产净值。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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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10、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日基金资产净值。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对价。
收益。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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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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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为了保护其他赎回投
资人的利益,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按正常程序进行。对于单个投资人超过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剩余支付能力范围内对其按比例确
认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确认的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仅支付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也有困难时,则所有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包括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和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都按照上述“(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一并办理。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停公告。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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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
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司法强制赎回)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
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
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扣划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扣划,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扣划。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权益根据有权机关要求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决定是否一并冻结,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基金份额转让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受理基金
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具体由基金
管理人提前发布公告。
十七、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可办理份额的质押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届时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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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十九、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
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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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 号院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设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100 年
联系电话:400-818-6666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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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等业务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基金所产生的权利。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参与所持有基金
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在遵循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
利,本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收益分配、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的业务规则。
(17)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份额持有人洗钱风险
状况,采取相应合理的控制措施。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基金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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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
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
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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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基金交易资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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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
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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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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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新和补充,并保
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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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增加、减少、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调低销售
服务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华夏聚顺优选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3)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收益分配、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规则。
(4)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5)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在遵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的投票权利。
但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集。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华夏聚顺优选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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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通知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会议通知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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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程序进行。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短信、电话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短信、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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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
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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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的要求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以上(含 10%);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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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二分之一)通过;
(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
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
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相关约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出席本基金投资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的
特别约定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
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
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直
接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代表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无需事先召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
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和提前公告后,
可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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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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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
值。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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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
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
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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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
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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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
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
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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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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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主动的资产配置、基金优选,力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
公开募集的基金(含 QDII 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 REITs”)、
香港互认基金、商品基金)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
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政
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
债券)
、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
的 80%,其中投资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权益类
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比例不高于本基金资产的 20%,投资单只
基金的比例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是指基金合
同中明确约定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60%的混合型基金,或者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
报告最近 4 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 60%的混合型基金。本
基金投资于 QDII 基金及香港互认基金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投资于货币市场
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15%。本基金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基金管
理人在依法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本基金的投资比例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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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资产配置通过结合风险预算模型与宏观基本面分析确定,同时随着市场环境的
变化引入战术资产配置对组合进行适时调整。
(1)风险预算模型
风险预算策略将风险分成几个核心资产部分,包括股票、债券、商品等,根据各类资产
在组合中的风险,动态分配符合风险目标的权重,使得不同环境中表现良好的各类资产都能
够为投资组合提供预期收益贡献。
本基金将基于组合的风险目标(包括组合的目标波动率、最大回撤等),确定各大类资
产(股票、债券等)的风险预算,通过风险预算偏差最小化得到各类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
当组合的实际风险偏离风险目标时,通过调整风险资产的风险暴露进行管理,以符合本基金
的投资目标。
(2)宏观基本面分析
由于经济周期的内生力量会受到政策周期的影响导致资产关系出现异常,参考资产相对
价值有利于判断资产价格是否已经反映经济周期波动。基于上述原因,本基金将综合宏观
(Macro-economy)、估值(Value)
、政策(Policy)构建战术资产配置分析框架,简称“MVP”
框架。
(3)战术资产配置
在不同市场环境下各大类资产相关性会发生变化,为了确保资产配置的有效性,需要采
用战术资产配置进行资产比例的调整。
在确定资产配置方案后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基金数据进行分析,得出适合投
资目标的备选基金,并通过最优算法得出基金配置比例,构建基金组合,具体步骤如下:
(1)基金分类
根据 MVP 资产配置模型及其他资产配置模型的理念对基金进行分类,并通过量化筛选
和面访调研交叉验证获得基金备选库,便于基金经理在确定资产内部风格配置结果后快速选
出符合要求的基金。其中基金的量化筛选标准包括目标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如基金的历史
波动率、夏普值、最大回撤、贝塔值、集中度等)、不同市场环境下的适应性及稳定性;面
访调研从八个维度(包括投研团队、公司环境、合规风控、研发能力、交易执行、投资策略、
业绩及归因、资产配置)综合分析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能力、专业资质、团队支持以及运营能
力。将基金分为稳定风格和灵活风格两类,当资产配置模型给出明确市场结构预期时,优选
在该市场结构下表现较好的稳定风格类别的基金;当模型界定市场为无明显风格主线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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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行情时,优选灵活型中持续业绩优异的基金。
(2)基金选择:对同类基金进行评分,优选评分排名领先的基金。在评分指标的选择
上,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固定收益类基金的产品久期水平、历史业绩表现、净值最大回撤等因
素。
(3)基金配置:对优选出的基金,结合因子暴露和因子特征,推导出基金的预期收益
和风险。在给定的约束条件下,求解组合优化,得到基金配置最优比例。
(4)公募 REITs 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公募 REITs。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基金资产配置策略、
底层资产运营情况、流动性及估值水平等因素,对公募 REITs 的投资价值进行深入研究,精
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公募 REITs 进行投资。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
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 REITs,但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 REITs。
本基金将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投资于具备稳定内生增长、能给股东创造
经济价值的股票。基金主要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来考察和筛选具有比较优
势的个股。定性分析包括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竞争优势、经营理念及战略、公司治理等。
定量分析包括盈利能力分析、财务能力分析、估值分析等。
对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在香港市场上市、具备投资价值的优质公
司。基金可根据投资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
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港股。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
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本基金将在分析和判断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资金供求曲线、市场利率走势、信用
利差状况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基础上,动态调整组合久期和债券的配置结构,精选
债券,获取收益。
(1)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对各市场及各种类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之间的比例进行适时、动态的分
配和调整,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具体包括市场配置和品种选择两
个层面。
在市场配置层面,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交易所市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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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市场等市场债券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收益率变化、流动性变化和市场规模等情况,相机
调整不同市场中债券类金融工具所占的投资比例。
在品种选择层面,本基金将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前提下,基于各品种债券类金融工具收益
率水平的变化特征、宏观经济预测分析以及税收因素的影响,综合考虑流动性、收益性等因
素,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结合的方法,在各种债券类金融工具之间进行优化配置。
(2)久期调整策略
债券投资受利率风险的影响。本基金将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
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进而主动调整所持有的债券资产
组合的久期,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
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本基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从而可以在
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收益;反之,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则缩
短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带来的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3)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收益率曲线和信用利差曲线,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和信用利
差曲线走势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确定采用集中策
略、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以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信用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
获利。本基金还将通过研究影响信用利差曲线的经济周期、市场供求关系和流动性变化等因
素,确定信用债券的行业配置和各信用级别信用债券所占投资比例。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
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
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
辅助采用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本基金将对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深入分析与研究,重点选择有
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并在对应可转换债券、可
交换债券估值合理的前提下进行投资,以分享正股上涨带来的收益。同时,本基金还将密切
跟踪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从财务压力、融资安排、未来的投资计划等方面推测、并通过实
地调研等方式确认上市公司对转股价的修正和转股意愿。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和
华夏聚顺优选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
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权
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比例不高于本基金资产的 20%。计入
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是指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60%
的混合型基金,或者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 4 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均不低于 60%的混合型基金。
(2)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除 ETF 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
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4)本基金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5)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的除外。
(6)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一年、最近定期报告披
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7)本基金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50%。
(8)本基金投资于 QDII 基金及香港互认基金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9)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
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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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券规模的 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
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4)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5%。
(2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2)
、
(3)项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2)、
(3)、
(9)、(16)
、(22)、(23)项以外,其余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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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或基金托管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
于前述重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90%+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10%。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编制,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
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中证 8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旨在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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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上述两个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或停止上述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者上述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上述指数不宜继续作为基准指数,或者市场上
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
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还可通过港股通渠道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
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特殊投
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利益;
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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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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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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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
全价交易的债券以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以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
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
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
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
有一定锁定期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
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
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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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回售登记期
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1)非上市基金估值:
①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②境内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
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
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交易所上市基金估值:
①ETF 基金按所投资 ETF 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③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④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
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
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⑤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按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当日未公布的,按其最近公布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3)特殊情况处理
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①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
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②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
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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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公允价值。
如果未来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对基金中基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进行调
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对基金中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进行估值,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
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
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加每百元应计利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值的公平性。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盖章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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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
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
内对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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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收益时。
华夏聚顺优选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计算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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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
用。
券商佣金、相关账户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份额
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50%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收取管理费。基金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
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
华夏聚顺优选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份额
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0%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收取托管费。基金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
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销
售服务费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
出,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
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华夏聚顺优选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 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
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
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如有)等销售费用。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
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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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原份额的持有期计算。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
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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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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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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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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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
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 3 个工
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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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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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动;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发生变更;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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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在季度报告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
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三)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四)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投资于其
他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具体内容包括:
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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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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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决定延迟估值;
收益;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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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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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要求的最低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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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
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相应的当事人
免责:
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
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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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按照普通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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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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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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